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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阿诺

驾摩托13分钟跑完北京二环发视频遭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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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7 21: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阿诺 发表于 2015-9-27 18:10
北京:
               
1. 二环距离35Km

所以呢,应该跑个六环,那么短,有啥意思。
反正都是摆显自己的高速度而已,距离越长越有优势。
大货也不怕。
 楼主| 发表于 2015-9-28 19:1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无斑 发表于 2015-9-27 19:36
二环要成北环,谁都想书写记录。

感觉这回jc说要法院定.........恐怕不会关几天了事..........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maxfree_gz 发表于 2015-9-27 21:53
所以呢,应该跑个六环,那么短,有啥意思。
反正都是摆显自己的高速度而已,距离越长越有优势。
大货也 ...

五环,六环大车多.........跑不起来..........而且照明也不行..........恐怕跑不下来就挂了.......
 楼主| 发表于 2015-10-1 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天下无斑 发表于 2015-9-27 19:36
二环要成北环,谁都想书写记录。

是啊..........距离最短嘛..........
 楼主| 发表于 2015-10-6 15:38 | 显示全部楼层
京城摩托版“二环十三郎”被刑拘 涉嫌危险驾驶罪.........已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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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0-6 15:39 | 显示全部楼层
 据新华社电 北京交管部门4日介绍,摩托车“二环十三郎”视频当事人庞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已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

  广西籍车手被押解回京

  据交管部门介绍,经过调查取证,办案人员在广西南宁将庞某某(男,30岁,广西柳州人)抓获。经讯问,庞某某承认在北京二环路严重超速的事实。3日,庞某某被押解回京,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近日,一段“摩托车二环13分钟跑完,最高时速237公里”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并引起网民关注。这段视频中,驾驶者驾驶一辆摩托车夜间在北京二环路主路上高速行驶、连续超车,最高时速达到237公里,用时13分43秒跑完二环路一圈。北京二环路主路最高限速为每小时80公里,为确保安全,部分路段限速只有每小时60公里,同时禁止摩托车在主路行驶。

  庞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自称没有固定工作,今年8月将自己的雅马哈R 1型摩托车运到北京后,于8月22日凌晨完成“13分钟跑完二环路”,并使用运动摄像机记录下全过程。

  自称最快一圈仅用11分钟

  庞某某自称,他最快一圈仅用11分钟便跑完二环路全程,除了在北京二环路外,他还曾经在南宁当地飙车,最高时速达到270公里。

  据了解,北京“飙车”的车型除少量原装进口的“超级跑车”外,大多为经过非法改装的中低档车型以及部分两轮摩托车。这些车辆除非法改装外,还常常伴有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在城市公共道路上“飙车”极易引发事故,严重威胁其他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

  北京交管部门表示,将加大对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查获的涉嫌“飙车”人员和车辆,准确定性并依法处置;同时组织深挖涉嫌“飙车”违法人员和车辆背后的其他犯罪线索,并依法从严打击。

  回顾

  “二环十三郎”

  多年前,北京二环路曾经成为一些地下“飙车族”的“赛场”,有人曾以13分钟驾车跑完全长37.5公里的二环路而被称为“二环十三郎”。这个速度大概计算一下每分钟可以超过200多辆车。

  2006年2月6日,北京警方将正在二环路上飙车的“二环十三郎”陈震抓获,并对陈震处以行政拘留7天、罚款500元的处罚。
 楼主| 发表于 2015-10-6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危险驾驶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的新增罪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011年9月13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就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办案期限、立案侦查等方面提出要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6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罪名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楼主| 发表于 2015-10-6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危险驾驶罪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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