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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社论:何谓“非法改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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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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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Salem    本文转自《——改装网

    作为一个自问对汽车很懂的专业汽车媒体,每每看到“非法改装”这个四个字的时候总是觉得万般的不解和困惑。那些似懂非懂的大众媒体天天将这个词挂在嘴边,是因为他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商业行为,或者为了博取点击率,或者抢夺眼球等等,但作为一方管治单位,是否也应该将这个连自己都搞不懂的词句放在嘴边呢?刚看完一篇关于浙江警方如何定义汽车改装行为的报道,字里行间发现如此不实事求是的观点竟然出现在官方的文件上,其啼笑皆非的程度绝对不亚于哗众取宠的芙蓉姐姐!我们借用一篇数年前本网曾经推出过的一篇关于国外政府如何规范改装行业的法律细则,或者对于国内的作为新兴行业的汽车改装业如何规范是一个有益的参考。不敢说这套法律法规是否适合中国使用,但可以这么看,从上世纪开始,因为日本及例如欧洲诸国均推出了相类似的法律法规后,他们的汽车改装行业已经成为了一个巨大的汽车后市场产业,不仅拉动了汽车整个汽车工业水平的发展,更重要的是,他们形成了巨大的生产产值,譬如一个德国的汽车改装行业的产值已经达到了近百亿欧元,也就是说达到了近千亿人民币的国民产值规模。

    日本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放宽了改装汽车的限制。按现行法例,改装车分为以下四大类:
一、完全无须申请改装,可以像一般市版车辆般通过车检便可取得牌照;
二、需要向“陆上运输局”申报改装,更改汽车登记的内容,但无须事前审查;
三、改造车辆;
四、车辆改装后不符合日本的【保安基准】(相当于GB国家安全标准),无论用何 种申请方法也不会获发牌。
简单地说,第四种改装已脱离街车的范畴,只适用于赛车之类的特殊车辆,可以就此略过。前三个类别才是我们要研究的对象。

《大原则》
无论改装程度若何,车辆要取得牌照必须符合一些基本原则。其中一项比较重要的条件关乎车辆体积和重量(详见附表1)。此外还有一些关乎细节的规定,例如根据《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5条第2项,任何改装均不能妨碍驾驶者的视线和方向盘操作,亦不得干扰后视镜和车外照明系统的正常功效。再到一些更仔细的层面时亦有相应的原则性规定,如更换凸轮轴时,引擎便绝不容许超越废气标准。
无须申报的改装日本法例出了八十多种无须申报的改装零件,亦将之统称为“指定部品”。它们大致上分为两大类别,即附件和关乎行驶性的零件,每一类又细分多个组别(详见附表
2)。车辆若纯粹换装“指定部品”,改装后有没有违反上述的大原则(例如重量没有大变,有不妨碍驾驶或危及车辆的行驶性能)和“保安基准”,车主便无须更改汽车的登记资料。为免消费者买到不合格的零件,日本坊间有售的“指定部品”在发售前均需通过有关方面的测试,证明产品符合“保安基准”。如此一来,消费者只需确定产品附有合格标签,便可安心购买,亦不怕换装违反改装法例。
如果改装零件不属于“指定部品”又怎样呢?这时便会按大原则辩事。一般而言,车辆改装后若没有超越体积、重量的变化上限,所用的轻度改装零件有符合“保安基准”,车主也是无须更改登记资料的。比较值得留意的是安装手法在也有一个妙用,那就是“指定部品”即使超出体积及重量限制,但安装手法若不属于永久性质(焊类),车主通常亦无须更改车辆登记资料(详见附表3)。

必须更新汽车登记资料的改装
如附表3所示,车辆改装后的尺寸和重量变化若超出法定范围,车主通常都需要更改车辆登记资料。此外,改装若涉及车身基本形状、最大载重量和载客人数的变化,亦必须申报。有关部门是否接纳申请,则视乎该车辆经改装能否符合“保安基准”。例如换装非指定的灯管,使需要查看其光度是否符合标准,太光或太暗都不会获得通过。

改装车辆
所谓[改造车辆],就是改装幅度超出上述两种,而又符合[保安基准]的车辆。这类汽车的改装范围可以涉及以下多种:
一、引擎——更换另一个型号的引擎;加大排气量(由此推想,换一个排气量较细但形号一样的引擎,便不属于[改造车辆])。
二、排挡——更换另一种形式的排挡箱(如手动档变自动档);将原有的机械式装置换成电磁式。
三、操控系统——更改方向盘位置;由二轮驱动改成四驱;更改转向齿轮箱和方向机位置(左驾变右驾即属于即此类)。
四、制动系统——由鼓型改为碟型制动;以气压操作代替油压操作。
五、悬挂系统——变换悬挂构造的种类,例如麦花臣改成多连杆;改造原有的叶片弹簧。
六、燃料——使用另一种燃料,例如汽油引擎改LPG。
七、传动装置——更改传动轴的尺寸或物料。更换碳纤维传动轴等。
八、车身——更改前后舷长;更改单体式车架的原有形式和结构。 涉及上述改装的车辆,在日本一律不能像市贩汽车那样按一般手续登记。车主必须另行申请,将坐驾登记为[改造车辆]。有关部门逐会根据[保安基准]检定车辆,再决定是否发牌。当然,这类汽车获准行使之前,其登记也必须予以更新。

应用实例
以改装悬挂弹簧为例,如果弹簧属于[指定部品],车主在多大数情形下都没有须申报。符合[保安基准]的[非指定部品],改装之后若令车辆的载重能力出现明显变化,车主使必须更改车辆登记资料。换句话说,只要弹簧改装未有触及[改装车辆]的范围(即更改悬挂形式),在大部分情形下实不难通过有关部门的检定。事实上现有的街车悬挂改装零件,大部分都未至于落入[改装车辆]的范畴。
再以引擎改装为例。由于改装汽缸压缩比没有涉及排气量变化,车辆即使因为增加了动力输出,在日本亦无须登记为[改装车辆]或更换车辆登记资料(改装后不符合[保安基准]则当别论)
 楼主| 发表于 2009-5-26 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附表1》尺寸及重量变化限制
项目
车种    长    宽    高    车辆重量
K-Car                      +/-50kg
轻型车辆
------------- +/-3c +/-2cm +/-4cm -------------
中型车辆
大型特殊车辆               +/-100kg

《附表2》指定部品的种类(即无须申报的项目)
甲、附件
一、车身改装——a、调整气流的零件(各种扰流部件);b、方便搬运行李的装置(如车顶李轨、行李架);c、其他(由天窗、遮光玻璃窗到泊车距离感应器不等)。
二、与动力装置及排气系统有关的改装——遥控引擎起动装置、排气喉和延伸喉管。
三、车厢装备——防盗、无线电机、冷气、导航系统、音响组合、安全气袋之类。
四、其他——车牌、装饰性照明装置。

乙、关乎行驶性能的零件
一、车轮——a、车圈;b、轮胎
二、操控装置——a、肽盘;b、风油肽;c、波棍、波棍头;d、伤残人士专用的控制装置。
三、悬挂零件——a、螺旋弹簧;b、吸震筒;c、悬挂支柱;d、塔顶横撑。
四、拖挂装置
五、抑噪装置——a、减声鼓;b、尾喉。
六、其他——a、指定照明灯具;b、视后镜

附表3、申报改装的规定
  变更内容尺寸、重量     
  零件种类/安装手法  指定范围内  指定范围外
指定部品  一般安装  ○ ○
  永久安装 ○ ●
非指定部品 一般安装  ○ ●
  永久安装 ○ ●

○:无须更改汽车登记资料
●:必须更改汽车登记资料
*非指定部品在这里只适用于轻度改装零件,亦不包括引擎等规模较大的改装。

    全文看毕会有一个感觉,就是制定这部法律的人确实是懂得汽车,对汽车有着深入研究的人所规划出来的、并有助整个行业发展的。对于提高汽车安全性能的零部件,只要零部件的生产商获得了质量认可并可合法的进入市场流通,而安装之后能对汽车本身安全性能是由直接提升的,就不存在这所谓非法的问题了。在对“杭州事件”中的汽车进行审验时,难道那些所谓的汽车专家都是傻子吗?难道他们不知道那台车改装后的效果会比原来有所提高吗?这些相信管理当局是知道的,但如何又取缔“非法改装”作为事件的平息方式呢?难道满大街的原装车就不会发生意外了吗?就在“杭州事件”几天后的宝马撞一家三口的事件后,就很能说明一个问题,车祸是人的问题,而不是车!正如一句俗语“砍脚趾,避沙虫”绝对不是一个开明政府应该做出的武断行为,如何规范,如何培养才是符合潮流、顺应民意的正确做法。
对于目前汽车改装行业的现状,令人感到可喜的是其实国家的相关部门早已对该行业的存在表示了关注,并认识到这是国家汽车工业要得到长足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必然趋势,如果单纯用全面禁止取缔的方式是不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在这个前提下,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多个部门进行了多年的研究下,在去年十月一日实施的新的《车辆管理条理》中已经试探性地对部分的汽车改装项目进行松绑,例如颜色更改、更换发动机等,其实就是一个很好的第一步,而根据了解,公安部相关部门还对超过五百多项的汽车改装项目进行了同意性的批复,当中涉及到了例如引擎、悬挂、车架、外观、制动、行走等等多个方面(此文笔者也曾经有幸浏览过)。对此,作为促进整个汽车改装行业的发展是一个很好的消息。但,即使有了一个好的法规政策扶持,也同样需要行业内或者改装爱好者们的共同维护,“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相信这个道理是每位希望彰显个性的改装车主都应该明白的道理。

评分

参与人数 1速道米 +30 收起 理由
fissa + 30 辛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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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23:05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还缺这项法规~~灰色地带就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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