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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路上拖违章车 不得向当事人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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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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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国家发改委、交通部日前下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对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进行清理规范。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一些地方违规指定社会机构实施救援并收取高额费用,加重了车主负担,社会反映强烈。

考虑到高速公路封闭运行等特点,《通知》规定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拖移并收取费用。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应执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

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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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9-20 18:45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应该严!
发表于 2010-9-20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严禁乱收费
发表于 2010-9-20 23:37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是就是,就不知道真正落实会是怎样!令人担忧呀
发表于 2010-9-21 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10-9-21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有上說,下有下做。。
发表于 2010-9-23 22:02 | 显示全部楼层
利好,哪怕只是传说,也顶一下~~~~~
发表于 2011-1-1 16:2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东西没用,是给大家看的,不是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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