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sa 发表于 2011-5-1 23:11

广遭诟病之交强险竟称亏损严重 无责赔偿 新交法XXX




  降!降!降!升!升!升!岁末年初,交强险再一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这个怀着良好初衷的社会公益险种,却自诞生起就在实践中饱受质疑。保额低、保费高、重要配套制度缺位,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但这一次,似乎没有任何力量能够力挽狂澜,巨额的账面亏损更激起无数的愤慨。不管怎样,在实践考验中的交强险还是在探索的路上。哪怕巨额亏损,哪怕是首个拥有“强”权身份?最终还是站在价格调整的关口。

  唇枪舌剑只为千元保费

  2006年7月1日,交强险来了,而且是掷地有声。它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是一份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的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同时辅以“严重声明”,未参加投保的车辆,将无法在车管所登记,也无法通过车辆年检;违规上路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车辆,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规定投保,还要处以应缴纳保费的2倍罚款。简言之,不买交强险,你的爱车就放在车库慢慢欣赏吧。

  交强险,一个怀着良好初衷诞生的社会公益险种,却在实践中一石激起千层浪。有人说它是暴利,有人为它的公益本性辩护,从2006年实施之日起,交强险的口水仗一直是打得如火如荼。人们争论的焦点可以归纳为保额低、保费高、重要配套制度缺位。

  2007年4月6日后,交强险“400亿巨额暴利说”可谓传遍大街小巷。这是律师孙勇向保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称交强险每年有400亿元的暴利。5月22日,保监会对此作出回应,认为孙勇的算法不科学,交强险经营中不存在巨额利润。而之后5月25日,孙勇又认为保监会的算法不科学,误算账,在欺骗消费者。那么,究竟谁的观点更为合理呢?为什么又会存在众多消费者认为交强险保费过高的情况呢?话题始终没有定论。

  2007年9月,900车主状告保监会一案诉讼材料被退回,交强险再掀波澜,代表律师刘家辉表示将通过行政复议程序继续对保监会上诉,交强险被再次聚焦。

fissa 发表于 2011-5-1 23:12


  民意迫使保监会让步?

  2007年11月3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交强险首年财务报告汇总,这份报告来自普华永道咨询公司,声称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业务承保各类机动车5755万辆,保费收入507亿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已经终止保险责任的保费227亿元,尚未终止保险责任的保费280亿元。交强险赔款支出139亿元,各类经营费用141亿元,投资收益14亿元。

  同日,中国保监会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称,从去年7月到今年6月,由于是交强险制度实施的第一年,保险公司投入成本大,且境内外保险公司财务核算制度存在差异,我国保险公司的保单取得成本都在当期摊销,交强险首年财务报告汇总出现账面亏损39亿元。

  一时间,网络发挥出强大的力量,各路神仙畅所欲言,有位网友说道,“保险费用赔付了,我们可以理解,可经营费用从何说起?投资虽然收益了,可投资时经过我们同意了么?”另有网友提出,交强险不但未能在实践中真正发挥作用,反而在实践中出现一笔烂帐,良好初衷只是带来更多麻烦?

  不管怎样,饱受诟病的交强险还是走在路上。2007年12月14日,保监会向社会宣布,决定以听证会的方式对交强险责任限额和基础费率进行调整。此前已公示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上报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请示》,明确显示在责任限额提高一倍至12万元的情况下,交强险基础费率分车型将比现行费率有不同幅度的下调,其中,普通家庭用车的交强险保费拟由现行1050元/年调低为950元/年,降幅9.5%.总体来看,目前八大类42种车型中,将有16种车型涉及降费,幅度5%到33%不等,其余车型费率均保持不变。

  听证会已经结束了,更新的信息却有待来年。

fissa 发表于 2011-5-1 23:12


  新交法缘何以“行人”为本?

  某网站有这样一则讽刺故事:甲乙两人是街坊,平时有矛盾。甲挣了点钱,买了辆车,风吹不到,雨淋不着,牛哄哄的样子,这让乙心里很郁闷。尤其乙的老婆,天天在家骂乙没本事挣钱,搞得乙很烦,拼了老命工作,还是没钱买车。当乙看到了新交通法,顿觉眼前一亮,呵呵,挣钱的机会来了。

  这天,乙算好了甲下班回家的时间,在马路边等着,当甲开车过来时,乙一个箭步冲上去,尽管甲紧急刹车,但还是把乙撞了,乙大难不死,却瘫痪了。甲可就倒霉喽,赔了乙几十万,加上在路上突然刹车造成的追尾事故,也要掏钱赔偿,甲立马破产。

  乙拿着甲赔的钱,给老婆买了辆车,两人过上了幸福的生活。甲对此极其恼怒,就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也对乙玩了这么一手,结果,甲也高位截瘫了,乙也破产了。

  故事看看则已,回忆从3年前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开始,第76条引发的争议一直没有停过。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业内人士很快指出,这一条款援引了《民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对道路交通中强势的一方加大了责任承担,对弱势的、容易受到伤害的一方实施了更严格的保护,从立法本意上看本无不妥。但是,在双方都有过错或受害人一方过错的情况下,按照什么标准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规定得不够具体,造成各地标准不统一。而且由于当时交强险制度尚未落实,商业三者险的赔付额度普遍过低,《保险法》又不支持无过错责任的赔付,于是,这样的归责办法就导致了新的不公平。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道路违法现象较为普遍的情况下,“第76条”导致了这样的悖谬现象:行人和非机动车的道路违法行为,有可能让守法的机动车驾驶人倾家荡产!

fissa 发表于 2011-5-1 23:13


  第76条理应成人性之法

  2007年,是关于交强险的讨论、听证最多的一年,在持续的抨击与质疑之下,10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草案,第76条将会面目大变。

  专业人士指出,从法律层面看“新交法”修正案草案,无非是“新交法”第76条该不该修改?对贯穿“新交法”始终的“以人为本”我们当然能够肯定。事实上,公众对“行人路权优先于车辆路权”这一立法理念并不缺少共识。但“以人为本”并不能简单地理解成“以行人为本”,如果“一边倒”地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实施绝对的法律保障,而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人权”,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对于有过错的行人,也应让其承担过错,尤其是与其故意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责任。否则,因行人的违章、违法而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无法维系,公平原则就无法彰显。

  有网文戏谑道,以行人为本,广州的“车将不车”,大家都选择做行人去了,可以“大摇大摆”、“大刀阔斧”、“大义凛然”地走在广州大道中央。当然,若是真做了行人,恐怕也是另外一种想法吧。


  撰文 梅勤

海盗船长 发表于 2011-5-2 00:06

太多了,太复杂了

fissa 发表于 2011-5-2 00:08

反正很垃圾。

KANON 发表于 2011-5-2 00:31

确实啊,吗的,交快一千的保费,才保2千

三只猫 发表于 2011-5-2 01:23

无语~~反正没钱就去路上散步。

阿诺 发表于 2011-5-2 09:50

无视机动车驾驶者和机动车乘车人的“人权”,就不能称之为完整的“以人为本”。对于有过错的行人,也应让其承担过错,尤其是与其故意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责任。否则,因行人的违章、违法而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就无法维系,公平原则就无法彰显。gochinway34;)gochinway34;)gochinway34;)

isuka 发表于 2011-5-2 10:10

天呐,那么长,眼睛都看麻花了……
交强险+车船税,一年就将近2k,一滴汽油也不烧都要认着交钱,天朝真会吃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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