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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修改《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新增了对4周岁及以下儿童、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上高速方面的规定。从2014年8月1日起,4岁以下儿童上高速而不使用安全座椅是违法的。根据新条例,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12周岁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置;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山东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行驶,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在副驾驶位;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为其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目前,儿童乘车安全最有效的保护方式就是儿童汽车安全座椅,能降低婴儿死亡率达70%,降低4至7岁儿童死亡率达59%。山东省是继上海市后第二个立法推出“4周岁以下儿童使用安全座椅”的地区。上海市规定从2014年3月1日起,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携带未满12周岁未成年人乘车的,不得安排其乘坐在副驾驶座位;携带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坐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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