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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台湾法官写的陈水扁的判决书的一部分,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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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9-15 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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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天涯:

  台北地方法院 本院95年度瞩重诉字第4号、97年度金瞩重诉字第1号、98年度瞩
  
  诉字第2号贪污等案件,业于98年9月11日下午4时整宣判。
  
  
  
  【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无期徒刑)
  
  …………………..
  
  
  
  (二)被告吴淑珍(无期徒刑)
  
  ……………………
  
  【本院认定之事实如下】:
  
  壹、前言
  
   一、陈水扁自民国89年5 月20日起至97年5 月19日止,担任中
  
   华民国第10任及第11任总统,对外代表中华民国,对内统
  
   率全国陆海空军、依法公布法律、发布命令、任免文武官
  
   员及解决院与院间之争执。
  
   二、吴淑珍系陈水扁之配偶,于陈水扁担任中华民国第10任及
  
   第11任总统期间,受陈水扁之授权及指示,以总统夫人名
  
   义(非法定职务),协助陈水扁执行总统职务,且经陈水
  
   扁同意,而代之处理国务机要费之动支等事务。
  
   三、马永成(绰号:小马)曾于81至83年间,林德训曾于82至
  
   83年间,分别为陈水扁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之助理(陈水扁
  
   担任立法委员期间乃自79年2 月1 日起,至83年12月25日
  
   中途离职),且于陈水扁83年至87年担任台北市政府市长
  
   期间,亦随陈水扁至台北市政府任职,马永成甚至曾担任
  
   台北市政府副秘书长一职;陈镇慧早于73年起,即在陈水
  
   扁担任律师之华夏律师事务所任职,以上3 人均与陈水扁
  
   及其家人有长久相处之情谊。
  
  …………………………………………….
  
  
  
  【本院量刑审酌之理由如下】
  
  (一)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部分
  
   爰审酌被告陈水扁曾任律师、立法委员,受外界誉为正义
  
   象征、形象良好,有幸获取人民信赖,荣登元首之位,担
  
   任我国第10、11任总统,现仍享有卸任总统礼遇条例之各
  
   项尊崇,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
  
   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
  
   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
  
   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将总统有权动支,须用于
  
   国家政经建设访视、军事访视、犒赏及奖助、宾客接待与
  
   礼品致赠等之国务机要费,任意挪取、占用,甚至以不法
  
   方式诈领,致立意良善之国务机要费,至此竟沦为总统之
  
   家族零用金。又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
  
   ,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
  
   、「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
  
   旗,私下行贪腐之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
  
   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
  
   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
  
   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
  
   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主管机关配合浪费公
  
   款仅为解决私人财务,财政部长必须戒慎恐惧安排私人职
  
   位,内政部长配合提供标案数据,可见一斑。嗣又知法犯
  
   法,以空前繁复手段将不法所得洗至国外。又被告吴淑珍
  
   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
  
   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
  
   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
  
   ,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
  
   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
  
   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
  
   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
  
   ,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 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
  
   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
  
   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
  
   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被告陈水扁明知已咎,却
  
   以前朝不法在先,发动转型正义攻势,企图合理化自己恶
  
   行,藉以逃避司法之侦查及诉讼进行,即便卸任之后,仍
  
   以过往丰厚人脉及残存权力继续为之,从不间断,又被告
  
   陈水扁秉其权势,视社会基柱之法律为无物,再肆意冠以
  
   政治干预,不愿循正当诉讼程序,每每以政治干扰司法,
  
   不论法律、证据,不提自家异于正常收支之巨额资产,言
  
   却必称司法迫害云云,显然对犯罪明确已然自知,仅侥幸
  
   图政治势力介入解决而已,身为法律人,却视司法为玩物
  
   ,甚属不该,其2 人行止均对司法信誉破坏至深,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犯罪不法所得之高令人
  
   咋舌(详如前述)、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犯后
  
   态度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并科罚金部分,
  
   ,并谕知如易服劳役,以罚金总额与6 个月之日数比例折
  
   算,并定其应执行之刑,另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
  
   前刑法第37条第1 项规定,褫夺公权终身。
  
  (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
  
   爰审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均为被告陈水扁之重要幕僚,
  
   长久跟随被告陈水扁竞选、担任公职,深获被告陈水扁之
  
   信任,其2 人领用国家高薪俸录,本应遵守法律、奉公守
  
   法,却基于私谊,惑于官位、权势,未有公务员忠国忠民
  
   之节操,甘沦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家臣,仰仗被告陈
  
   水扁、吴淑珍之指示,任由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及其2人
  
   之家人,将国务机要费挪为私用途,破坏国家体制,危害
  
   非轻,被告马永成为台湾大学政治系毕业,被告林德训亦
  
   有台湾大学政治研究所之高学历,不知贡献长才,反而以
  
   之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2 人拒绝外部审计、司法侦查,
  
   以掩饰本案犯罪遭揭发,惟尚无证据亦由国务机要费中获
  
   取巨额不法利益,及其2 人之素行、生活状况、智识程度
  
   、犯后不知悔悟等一切情况,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另依
  
   贪污治罪条例第17条、修正前刑法第37条第2 项规定宣告
  
   褫夺公权,并定其应执行之刑。
  
  …………………………………………………………
  
  
  
  (六)被告陈致中、黄睿靓
  
   1、爰审酌被告陈致中、黄睿靓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子、
  
   媳,其2 人自毕业以来,迄案发时虽未曾有正式之固定工
  
   作,然以其2 人之智识程度,焉有不知其等所获取之财富
  
   乃系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凭借总统职位所获取之不法所得
  
   。而「知足常足,终生不辱、知止常止,终生不耻」,其
  
   2 人前于叶盛茂案及本件后案侦查前之态度傲慢,颇自豪
  
   于权贵之姿,但于本院审理中,终能自白认错,犹时未晚
  
   ,知耻近乎勇。然其犯罪所得高昂、且在账户中款项为我
  
   国国民年平均所得之2000倍之多、迄今亦未有缴还之意愿
  
   ,纯属口惠实不至,念及其2人尚有幼女,尤需母爱关心
  
   ,且其2人年纪尚轻,时至今日已开始放下身段、贡献才
  
   智以回馈社会、犯罪之手段及违法义务之程度,其2人之
  
   参与程度,以被告陈致中涉入较深且广,被告黄睿靓多为
  
   参与提供账户名义,涉入之程度相较为轻等一切情况,各
  
   量处如主文所示之刑。
  
   2、被告黄睿靓前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台湾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纪录表附卷可稽,其惑于亲情权贵,致犯
  
   本罪,且犯后坦承犯行,深知悔悟,本院认其经此次科刑
  
   教训后,当益知警惕,且承诺愿为公益奉献,应无再犯之
  
   虞,因认其所受宣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爰分别依
  
   刑法第74条第1 项第1 款之规定,并予宣告缓刑5 年,以
  
   励来兹,而启自新,并依该条第2 项第4 款之规定,审酌
  
   被告黄睿靓之共同犯罪所得,资力甚丰,命被告黄睿靓向
  
   公库支付新台币2 亿元。
发表于 2009-9-15 04:04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彩
发表于 2009-9-15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恢复绞刑
发表于 2009-9-15 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都够狠的。。。
发表于 2009-9-16 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MZ使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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