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issa 发表于 2013-1-3 23:34

过了个黄灯,要是被罚,我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诉武汉交管部门

前轮过了,,后轮没过~~变黄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fissa 发表于 2013-1-3 23:35

新华社: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明显违法

来源:新华社

【新华微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三个信号灯各司其职,交管部门将黄灯作用归于红灯,不仅技术上难以做到,且明显违法。行政部门规章与法律相抵触,该怎么办?记者刘阳

fissa 发表于 2013-1-3 23:36

玩呗~··我们也来享受一下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成果!{:6_318:}

北大教授要求公安部公开黄灯禁行执法依据

    新交规实施以来,一直备受大家关注,昨天北京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吴必虎教授向公安部递交了《关于“黄灯禁行”的执法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希望找到新规的法律依据。目前,吴教授还没有收到公安部的任何回应。

  在申请书中,吴必虎称,交通信号灯的法律、条例和规定,应该有书面文件作为执法依据。但在2011年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年通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2012年通过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这3种涉及交通信号灯法规文件皆未见“黄灯禁行”的明文规定。根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闯黄灯”扣6分、罚200元的执示行为缺少法律依据。

  记者了解到,吴必虎教授已于昨天中午将《关于‘黄灯禁行’的执法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通过快递的形式寄送至公安部。

  吴教授要求他们公开三项政府信息,包括:1.2012年8月12日公安部部长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2.公安部下发各地交警部门的交通信号灯执法依据具体条文。3.因与法律矛盾而引起交通秩序问题时,公安部的下一步处置措施。

  “要求公布这些内容,是想要找出到底在制定法规的过程中是哪个环节出现问题,是部长会议上,还是在后来对条文的解读过程中。这也为我以后的行动找到方向。”吴教授说。

  不仅如此,吴教授还表示将在以后的行车时不遵守新交规中关于“黄灯禁行”的部分。“我开车去北大上课,尽量不闯黄灯。但如我尽了努力还是闯了并被罚,或被追尾或啃别车屁股,我将不服并向法院起诉相关执法部门。准备把北大发给我的数万元年终奖拿来打官司。”

  “宁愿被扣6分,罚200元,也要将这件事变成一起案件,然后引起大家充分的讨论和论证,法越辩越明。”吴教授说。(记者 张雷)

manson22 发表于 2013-1-3 23:52

其实这样的话黄灯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直接等于红灯 对吧?

fissa 发表于 2013-1-3 23:55

manson22 发表于 2013-1-3 23:5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其实这样的话黄灯没有存在的意义了 直接等于红灯 对吧?

对簿公堂就不是讲道理啦~~~需要的只是法律条文及诠释啦~··{:6_319:}

bet008 发表于 2013-1-4 00:15

那么多人组成的研讨小组 就制定出这样脑残的制度 问脚 都知道不对有问题 还都能实施 高啊

fissa 发表于 2013-1-4 00:32

bet008 发表于 2013-1-4 00: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那么多人组成的研讨小组 就制定出这样脑残的制度 问脚 都知道不对有问题 还都能实施 高啊

不是一拨人,,,哈哈哈!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单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签名以主席令的形式发布,
公安部123号令相比之下算个~,由孟建柱签字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就完全不是那个事啦!

fissa 发表于 2013-1-4 01:20

fissa 发表于 2013-1-4 00:3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不是一拨人,,,哈哈哈!
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单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突然发现其实123号令其实多处都和道路交通法不一,不知道算不算违法呢?{:6_318:} 毕竟人大才是最高的立法机构吧?

比如对酒驾的处罚规定,其实就没有法律依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

    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也就是说根本无权一次就吊销执照


dddm 发表于 2013-1-4 10:01

要是有车停在我前面,我就把他撞出线去!

bn_fz 发表于 2013-1-4 10:51

交规里面所有的黄色都是警示标志
而非禁令标志
这个在交通标志的色分上也有明显的约定俗成。
公安部的说法是“新交规出台有人出来“拍砖”属于正常现象”
但这件事绝对不是“拍砖”那么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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