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年份无限制,但60万公里须强制报废
商务部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已经结束了征求意见的阶段并准备适时实施。新规定与06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不同在于:私车的报废没有使用年限的限制,但是行驶里程不能超过60万公里。新规定还对营运车辆的报废规定进行了划分。私家车:年份无限制,但60万公里须强制报废
对于广大普通车主,如果您的爱车处于一下几种情况之一,那么您的爱车将必须和您说BYEBYE了,而且必须被“大卸八块”进行拆解。
修理后年检仍不合格的,KO
修理后尾气和噪声不合格的,KO
连续3个应年检周期不去年检的,KO
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验车合格的话理论上可以用100年以上,但强制报废里程为60万公里。也就是说新车如果3年开到这个数,也得KO。
[太平洋汽车网]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汇总表
车辆类型与用途使用年限(年)行驶里程参考值(万千米)
汽车
载客营运出租客运小、微型860
中型1050
大型1260
租凭1560
教练
小型1050
中型1250
大型1560
公交客运1340
其他小、微型1060
中型1550
大型1560
非运营小、微型客车、大型轿车无60
中型2050
大型2060
载货微型1250
重、中、轻型1560
危险品运输1040
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9无
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1230
专项作业有载货功能1550
无载货功能3050
挂车
半挂车
集装箱20无
危险品运输10无
其他15无
全挂车10无
摩托车正三轮1210
其他1312
轮式专用机械车无50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
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消费者手中的“尚方宝剑”——《物权法》
随着《物权法》的立法,汽车强制报废制度在06年的时候就已经废止,消费者手中最大的耐用消费品——汽车已经开始得到更全面的保护。《物权法》明确了调整范围和原则,并分别对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草案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负有不妨碍权利人行使物权的义务。”第七条规定:“权利人享有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第四十五条规定:“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妨害行使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我国以前实行的强制报废制度主要是从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是安全性的要求。汽车在使用一定年限和行驶一定里程后,由于磨损等方面原因,可能会对汽车的安全造成影响。另外一个原因是,在汽车工业发展初期,适当的、必要的强制更新有利于汽车产业的成长。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不断进步,以前的强制报废制度已经明显不符合保护车主,尤其是私人汽车消费者利益的精神。 国外:车检合格就可以上路
在国外,街头经常可以看到各种“时代气息”强烈的老爷车,很多车的年龄超过了30,40甚至50年,但他们依然“神采奕奕”,快乐的驰骋在公路上。国外对于汽车的淘汰与报废主要是从车辆检验和尾气排放着手的,不会用政策性的东西限制车主。甚至对安全检验合格的老爷车在尾气排放上有适当的“放宽”,毕竟谁也不会真的把自己心爱的老爷车真的当做平时的代步工具。 以“安全”“合法”“公平”为前提维护国内车辆的多样性
最新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车龄超过20年的车辆年检次数,笔者认为以现行的一年4检其实真的有点是“隐性强制”。如果安全检验和尾气都能顺利通过,那证明车主对其车辆肯定是爱护备至的,那些老、破、旧且不安全的车辆是不会通过,除非监管部门是对自己管理的检测场所不放心,因为现在车辆养护和维修的费用也是很贵的。 有些名贵的车种新车时售价数百万甚至上千万,经过20年后,其依然具备相当高的“收藏价值”,强制将其报废,显然是不合理的。还有些车虽然价格不高,车主由于各种原因对其养护有佳,经过20年仍车况如新,这时将其强制报废可谓对车主是经济和心理上的双重打击,这样是不人性化的。不过,我们欣喜的看到以往“一刀切”的制度早已一去不复返,这充分说明了政策的制定已经开始逐步完善并更加人性化,公平化。也许有一天,我们在公路上会看到更多的经典车型,而他们也不用再“躲躲闪闪”,可以“光明正大”的奔驰在公路上。到那时,也许限制公里数和一年N次年检的制度就已经取消了吧,呵呵。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有关执行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七)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八)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九)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2年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按照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辖区。
第七条 机动车达到下列行驶里程,以及自愿报废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登记、拆解、销毁,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及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其他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
(六)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七)装用单缸以上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万千米,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万千米,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60万千米;
(八)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万千米;
(九)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严于上述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1年 月 日起施行。2011年 月 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2年 月 日前予以报废。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第33号)同时废止。 老百姓的财产就这么不值钱? 老百姓不需要有财产 老子的是机械表,公里数随便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