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个人所得税法 个税起征点调至3500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这是个少有的好消息~ 这对我没影响~~~ 这对我没影响~~~ yuniyuki 发表于 2011-7-1 20:5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对我没影响~~~
米吐 gochinway48;)现在国家是小财不出大财不入啊,一点蝇头小利就想堵住大家的嘴。gochinway28;) 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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