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杭州飙车案胡斌被判3年 其母听到结果泪流不止
7月20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备受公众关注的杭州“5.7”交通肇事案进行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斌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胡斌母亲听到这一结果泪流不止。 中新网杭州7月20日电 (记者 钟新) 7月20日下午3时30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5·7”交通肇事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宣判。针对这一宣判结果,双方家长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均表示不公平。
今年5月7日晚8点左右,年仅20岁的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与朋友“飙车”,将看完电影、正在穿过斑马线回家的25岁青年谭卓当场撞死。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肇事后及时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该行为属于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义务,且刑法已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为加重处罚情节,依法不应当将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故不能认定被告人胡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认定其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缺乏法律依据。最后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 针对这一结果,受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在接受本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对于这个审判结果他很失望。之前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经指出胡斌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不应该只判了三年。“我会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谭跃认为,杭州中院可能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所以他准备向浙江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他正在向有关律师咨询相关事宜。 针对这一结果,受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在接受本网记者专访时表示,对于这个审判结果他很失望。之前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经指出胡斌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不应该只判了三年。“我会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谭跃认为,杭州中院可能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所以他准备向浙江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他正在向有关律师咨询相关事宜。 谭跃认为量刑过轻,而被告人胡斌的父母也同样觉得不公平。胡斌母亲庭审出来后一直在哭,对记者说,“太不公平了”之后再也没说什么。胡斌的爸爸也告诉记者,他现在心情很不好,他们只能听天由命了。 双方均认为不公平 2009年5月7日20时许,20岁的胡斌驾驶大红色三菱跑车在杭州繁华的街头将正在穿越斑马线年仅25岁的浙江大学毕业生谭撞死。7月20 日下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并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多人旁听了宣判。
该案宣判后,除了判决结果是否合理以外,在法庭上受审的胡斌是否是替身,也成为各大网站上讨论的焦点。有网友在一些论坛上以“受审的飙车案主犯‘胡斌’竟是替身”为标题发贴:“昨天某媒体亲赴庭审现场,并拍摄了‘胡斌’的照片,让人吃惊的是,受审的‘胡斌’竟是一个替身, 实际上,早在今年5月10日,就已经有网友传出胡斌已经做好假身份证,准备逃得韩国去整容的消息,如今得到证实。”网友们还贴出了胡斌在案发前,案发后和庭审时的照片做对比。
记者随后在搜索网站上找到很多相关信息,均有网友对胡斌庭审时是否找了替身表示怀疑。网友认为,在庭审时的胡斌比案发前明显胖了很多,而且看上去像一个中学生,与媒体之前发布的胡斌在事故现场时,躲在汽车里的照片完全判若两人。
对于网友这一说法,法院给予坚决的否定。该法院工作人员表示,胡斌完全没有必要找替身参加庭审,身体发胖可能与其在看守所中的生活比较有规律,且活动量比案发前减少所致。同时经过这次事故的教训,原本被媒体认为桀骜不驯的胡斌,现在看起来也比之前要“温顺”了许多。另外,被告人胡斌从看守所到法院接受庭审,全程都有法警护送。法院庭审前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之规定,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至于网友的一些猜测纯属无稽之谈,毫无可能。 对于这样的结果,双方家长都表示不满意,特别是死者谭卓的家长更是如此,他们早在庭审时就对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胡斌提起公诉表示过不同意见,他们认为胡斌构成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这意见既未被检察机关采纳,也未被法院所采纳。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如果判断胡斌是交通肇事罪,他的主观心态只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轻信凭借自身技能及相应的某些外部客观条件,可以避免危害结果的产生,或者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是,胡斌以每小时84.1公里至101.2公里范围在闹市区飙车,这种生死时速,很难说他有什么把握能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他的主观心态,也完全可能是明知会发生危害后果而放任后果发生的间接故意,也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判决的罪名仍然值得商榷。 此外,法院判决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原因是胡斌的行为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关于交通肇事罪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具体规定。事实上,这一司法解释值得质疑,因为它完全按照交通肇事所造成的后果(死伤人数、财产损失)来认定被告人是否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事实上,一些严重的超速驾车、醉酒驾车、驾驶改装车,虽然没有造成二人以上死亡等严重后果,但其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和对于民众心理的冲击仍然是巨大的,因此,司法解释理应将这些行为规定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加重处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内处罚。